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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7-11-14期 第07版:纸看茂名

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后追偿

法院判决肇事人、车主共赔付 12万多

  茂名晚报讯 记者池榕 通讯员陈严 陆富祥 近日,茂名中院审结了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依法驳回两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令交通肇事人宁某赔 付 9.6 万元、车主杨某平赔付2.4万元给某保险公司。

案情回放
  2014年3月某日下午1时许,家住信宜市城区的宁某(16岁),已独立打工谋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杨某平所有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鸿,从该市由城南往城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城北某路段变更车道左转弯时,与任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任某、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发生,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任某向法院起诉宁某及某保险公司理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任某1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险公司赔付后,认为宁某无证驾驶,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便以宁某及其父母和杨某平为被告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保险公司损失121350元(包括交强险赔偿金额120000元,诉讼费1350元),并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民二庭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宁某无证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已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任某赔付了12万元,故对于已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原告依法有权向侵权人宁某行使追偿权。被告杨某平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在未经确认宁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前提下,将其所有的摩托车交予宁某驾驶,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不满18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具有经济能力,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宁某的父母赔偿,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被告宁某、被告杨某平的过错程度、责任,依法确定由被告宁某承担80%的责任、被告杨某平承担20%的责任。为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宁某赔付9.6万元(12万元×80%)、被告杨某平赔付2.4万元(12万元×20%)给原告。两被告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两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