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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7-03-20期 第04版:茂名.城乡

信宜“1·3”物料提升机吊笼坠落致1死2伤,省住建厅通报对事故的核查情况

施工方无视整改罔顾安全酿事故

新闻追踪

  茂名晚报讯 记者吴祖光 通讯员林霍文辉祥1月3日下午6时左右,位于信宜市城区的黄某住宅楼工程项目,发生了一起物料提升机吊笼坠落的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死亡、1人重伤和1人轻伤(详见茂名晚报1月5日报道)。事发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组织检查组对该事故工地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查勘,并于近期对有关情况作了通报。
  项目情况:工程经过二手承包
  黄某住宅楼工程位于信宜市人民路37号,该工程为私人住宅楼,地下一层,地上十三层,建筑面积2647.64平方米,事发前结构已封顶,进入砌体阶段。工程建设方为黄某,合同施工单位为广东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实际承包人李某。
  事故经过:吊笼急坠1死2伤
  事发当日,实际承包人组织人员对物料提升机进行视频线加长和加节等工作,至下午6时左右完成该项工作。3名安装工人违规自行开机并乘坐物料提升机吊笼下楼。由于机械动力故障失控,吊笼急坠而下,由11层坠落到地面,造成笼内人员1死2伤。
  原因分析:直接间接原因并存
  该工程名义上是由广东某建筑公司承建,但实际挂靠承包人为李某,由李某提供无证且简陋的物料提升机,委托无安装资质人员梁某承包安装。
  经过初步调查,该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54米,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卷扬机制动器失灵,严重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规定。提升钢丝绳未扎紧牢固,当钢丝绳受力后自固定端抽出造成吊笼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未办理安装告知、检测验收及使用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现场未能提供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未能提供伤者相关上岗操作资格证件,严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工程挂靠施工、以包代管,项目经理对开工时间等一问三不知,安全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此外,位于闹市区的项目工地,围挡简陋,无人行通道和高空防坠物设施,现场脏乱差。
  施工操作:无视整改罔顾安全
  2016年12月13日,信宜市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严整检查时,发现该物料提升机未办理安装告知,未进行检测和验收及使用登记,擅自投入使用,该市住建局下发了物料提升机立即停止使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2月26日该市安监站对该工程进行复查,发现相关手续仍未办理,即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及人员实行动态扣分。
  该项目在建筑市场起重设备管理和企业管理方面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下发整改和动态扣分后,施工方依然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最终造成伤亡事故的发生。
  吸取教训:严格整改杜绝隐患
  省住建厅指出,信宜“1·3”事故是一起小工程酿大事故的案件,事故的发生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敲响了警钟。住建部门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刻反思,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对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如不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问题可能仍会发生。要明确落实安全责任书各项要求,高度重视,吸取这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迅速行动,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地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将事故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对违法违规挂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企业和行为,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做到严防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营造稳定、安全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