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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0-05-01期 第第03版版:要闻/茂名人口

■《条例》解读

生育二孩首选结扎

有群众询问:我是某村村民,前后生育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但如果再婚,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还可能批准再生育一胎。那么我现在能否暂不结扎? [答疑]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这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工作方针之一。在计划生育的实际工作中,我们提倡并尊重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权。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使需要避孕节育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和有效率,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但须明确的是,知情选择不等于放任自流或无条件的自由选择,而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条例》第24条规定:“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首选”,即首先选择的意思,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的选择,而不是完全自由的自我选择。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只要身体条件允许,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扎手术情形的,都应落实结扎措施。这既体现了对公民身体健康的关怀,又体现了在避孕方法上“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虽然新《条例》放宽了再婚生育的条件,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再生育一胎,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结扎义务。首先,询问者目前尚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发生再婚情形以及是否与未生育过的人再婚难以预料。否则,人人都可以以此为借口规避结扎措施。其次,《条例》第26条规定“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不会影响其再生育权的实现。 因此,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应当及时落实结扎措施。否则,按照《条例》第62条的规定,对不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 措施的,可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