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0-01-01期 第第06版版:国际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问答
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
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已于2008年10月开始在全省实施。
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什么?
答: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按月发放一定的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标准是什么?
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珠江三角洲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如何确认?
答: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资格初审;3、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4、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