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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12-18期 第第06版版:国内 国际

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问答

1、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是不符合人口计生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1)超计划生育的;(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3)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4)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5)其他违法生育的。 2、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按标准计算,2009年茂南区居民超生一孩应征社会抚养费 (城镇:46728元—93456元;农村16302元—32604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征社会抚养费(城镇:31152元;农村:10868元);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孩的应征社会抚养费(城镇:93456元—140184元;农村:32604元—48906元);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超生金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3、问: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政府将会采取什么措施? 答: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钉子户”依法采取查询、搜查、扣押、查封、划拨、冻结、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