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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11-13期 第第7版版:茂名新闻

40万巨款被骗落入他人帐户

经司法调解,夏某巨款失而复得

本报记者成城通 讯员杨洪波 陈严报道 陕西人夏某多年辛苦打拼得来的40多万元巨款,被诈骗分子所骗,竟汇到了他人的帐户上。为了追回自己的血汗钱,他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官的调解下,一宗不当得利案终得以解决,40多万元巨款又回到了主人手里。 去年5月6日,在东莞市经商的陕西人夏某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中国银行通知:贵用户5月6日在沃尔玛商场透支9700元,请你两日内到银行网点缴款,逾期将从你其他帐户扣除, 电 话 号 码 :076—2725×××”。夏某感到很惊奇,自己当日没有在该商场消费过,怎么会透支近万元?于是夏某按短信的提示拨打0769—2725×××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位名称“韩小姐”的人,告知他的帐户可能被盗,并叫夏某打“经济报警电话”0769—8487×××;夏某又拨打0769—8487×××电话,一位自称“王警官”的人,告诉他拨打银联中心电话0769—2365×××并找欧阳先生;于是夏某打通“银联中心”电话,欧阳先生说他的帐户已被盗,将由“银联中心”给他的活期存款帐号和信用卡进行升级保护,在升级保护期间,为确保夏某的存款安全,要求夏某将款汇入他们指定的帐户,升级后再返还到他的帐户。接连打完几个电话后,夏某急出一身冷汗,自己的帐户里共有存款46万元,万一有个闪失,多年来辛苦打拼回来的血汗钱不就没了?夏某于是赶紧按“银联中心”的指示将自己银行上的存款46万元汇入以“吴某”为名开设的某银行帐户。 款汇出后,夏某心神稍定,但又隐约觉得不妥:“银联中心”的帐户怎么是个人帐户?会不会遇上骗子了?夏某越想越感到事有蹊跷,于是立即向东莞市公安局报警。警方立案侦查后,立即对以“吴某”为名开设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并经银行查得信息:该帐户在冻结前已被人取走两万多元,存款余额为4398000元。警方通过对该帐户的户主资料查询得知:吴某是信宜市朱砂镇人。当正在珠海市务工的吴某被公安人员通知讯问时,他感到非常意外并向警方表示,自己在200年10月份在珠海打工时被人抢劫,抢去钱包、手机及身份证等,可能是犯罪分子用他被抢的身份证在银行开户,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且无意占有他款项,愿意将它全数归还给事主。由于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抓捕归案,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夏某认为,吴某某帐上的4398000元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吴某应予归还,为及时将款项追回,遂向信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吴某返还4398000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最近,承办此案的朱砂法庭接到此案后,认真分析原被告双方的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法官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的事实。这种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也叫债务人,负有返还他人利益的义务;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也叫债权人,他有权请求返还其被他人占有的利益。具体到本案,夏某因被诈骗将存款存到吴某的帐户上,过错在于诈骗人。 吴 某帐 户 内 存 入 的4398000元是既得利益,该款吴某虽未使用或根本不知情,但仍应视为其财产利益的增加,夏某错存款项所受损失与吴某财产利益的增加存在因果关系,得利人应返还款项。因此,本案应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承办法官在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后,决定召集双方进行背靠背式的调解。在法官告知被告有关法律规定,并细致地向其说明案件的实际情况后,吴某明确表示不愿占有他人的财产,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将此款项全部归还给原告。原告夏某得知吴某的意思后,对其不贪不当之利的行为十分感激,由衷地说出:“茂名人民真是诚信淳朴,我愿意和吴先生这样的茂名人交朋友。”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某同意在三日内返还4398000元给原告夏某(已履行完毕),案件诉讼费用则由原告负担。最后双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至此,一宗不当得利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