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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11-02期 第第7版版:晚报论语

■ 杨国栋

见死不救应当提上立法议程

荆州市长江大学见义勇为大学生搭人梯救落水儿童时,一渔船停在附近,大学生多次跪求船主施救遭拒,船主称“活人不救,只捞尸体。”3名救人遇难大学生家属已提出申请,要求政府调查见死不救的渔船主 (11月1日 《茂名晚报》)。 渔船船主见死不救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对于见死不救行为进行行法的呼声。近年来,媒体关于见死不救的报道时有出现,虽然每次舆论都对此进行了谴责,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见死不救的行为作出规定,因此,道义上的谴责显然无法让一些冷血的人恢复人人性同样的事情仍然一再发生。 早在2000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但此后相关立法建议遭到很多人的反对,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法不责众(很多“见死不救”事件是发生在有众人围观的场合)、不能把道义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见死不救入罪不如为见见勇为立法等。 但这些反对的理由显然并不充分。道德与法律并不矛盾,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道德规范的体现。对一些道德素质低下的人来说,道德立法远比单纯说教有效得多。法国、德国、、意利、西班牙、奥地利、瑞士、俄罗斯等国都有“见死不救罪”的规定。 参考国外相关立法,构成见死不救罪有三个必要条件:一是有条件救助;二是有能力救助,但不救助;三是救助行为不会危及自身。而通常情况下,危机发生时的围观者中真正符合这几个条件的人显然并不多,不存在因违法者过多无法处罚的情况。见义勇为立法虽然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见义勇为为者利益有促进作用,但与见死不救立法并不存在抵触。以大学生救人溺亡一事来看,当时就算有了见义勇为立法,渔船船主恐怕也不会为了几千元的见义勇为奖金而去救人,因为这与其预期的数万元捞尸费相比金额相差过大。 当然,见死不救入罪不能一概而论。对那些负有救死扶伤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医护人员和对遇难者有特定职责的人应优先适用。在社会对见死不救立法存有争议的时候,不妨先将上述人员列入“见死不救罪”的处罚对象,视实际执行效果再扩大适用对象范围。悲剧的发生总是让人心痛,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建立事前干预的手段,尽量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