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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10-30期 第第08版版:汽车周刊

新《保险法》实施 车险免责透明化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 《保险法》,让之前众多投保车主对于保险公司条款既爱又恨的局面得以改观。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迅速攀升,车险理赔行业存在的 “灰色地带”也日益凸显,据调查发现,新法在行业内部反响巨大。旧车按实价投保 本次新 《保险法》中,之前困扰投保人理赔的四大难点,得以明确规范,其中两大难点是针对比较容易出现理赔纠纷的二手车投保市场。 首先,车辆过户,赔付义务照旧。 随着二手车市场的繁荣,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成为近年来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新 《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较之旧法车辆转让之后,车险未及时转让便出险拒赔,新法人性化程度大为提高。 其次,新法明确规定,旧车按实际价格投保。据了解,在新 《保险法》实施以前,二手车投保会被要求按照新车当时的市场价格投保,然而当该车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只能参照二手购买价格赔付,比如花10万元购置的二手车,被要求按照其新车价格15万元投保,而出险后,却参照现存残值金额作为基数赔付,显然有失公允。而新 《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使旧车投保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避免了日后纠纷,为投保者保障了权益。免责条款需明示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新法是 “动了真格”,比如在理赔实效和免责条款这两个通用于新车和二手车辆的敏感点上,新法明确亮剑。以往车险理赔案件中,未约定明确时限使得很多案件悬而未决 , “拖不起时间”,会导致一些情况下,投保人牵扯不起时间精力,使得一些理赔无法顺利进行,甚至不了了之。而新《保险法》第23条则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而针对业内 讳莫如深的、最容易出现纠纷的格式 条款中的 “免责条款 ”, 新法相当 果敢。“免责条款”一直是某些保险公司的庇护伞和杀手锏。因为作为普通的投保人,对于繁复的保险条款,很难做到条条有数。而大多数投保人本着一种购买汽车 “相关产品”的心态投保,往往出险时才发现已经深陷格式条款的泥潭。而新 《保险法》第17条对此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做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骗保、诈保被严惩 据了解,下月起,广东省的一些保险公司将率先于全国推行 “赔款实名制”,车行等保险中介机构不再享受保险公司给予的 “代理索赔”权,保险赔付款将直接打入被保人账户。据悉,此举是为了杜绝长久以来一些不规范车行利用投保人车辆出险,故意扩大损失骗保、诈保而出台。据了解,近年来,各大保险公司均面临相同问题:车辆事故损失界定难,一些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勾结车行共同利用投保人车辆诈保的恶性事件屡禁不止。而新 《保险法》中理赔时间、可保利益等细节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对保险公司在内部管理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会相应地增加成本。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保险公司下一步的矛头应该对准诈保进行 “整风运动”。(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