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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09-08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纳税服务台

类型:营业税—计税依据 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应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 〔2007〕645号)的规定,土 地使用者转让、 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类型:定额发票—服务业 问: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而旧版的发票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 》 (茂地税发 [2009] 148号)的规定,新版发票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对已印制 (领购)的旧版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我市印刷的 《广东省茂名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其他已印制 (领购)的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