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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09-03期 第第5版版:茂名新闻

用恐吓手段威迫幼女卖淫

陆某望获刑14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本报记者成城 通讯员杨洪波报道 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青年,本应该继续求学或外出打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但他却走了一条完全相反的道路,竟丧尽天良,用恐吓威胁的手段,强迫一名年仅13岁的幼女 “开处”(卖淫)。同时,还犯了非法拘禁罪。 这名青年名叫陆某望,案发时仅18岁,是信宜市东镇街道办事处白坡村的农民。2007年11月30日晚上6时许,陆某望伙同名叫阿毛、阿伟(均另案处理)的男青年,通过在该市某中学读书的女学生刘南某介绍,认识了其年仅13岁的同班同学刘某燕。当他们得知刘某燕是处女后,便商量带刘某燕去“开处”(卖淫),捞一笔零花钱用用。于是,他们便设计留刘某燕在其同伙阿伟的租住屋过夜,然后物色嫖客,带刘某燕去 “开处”,但刘某燕不同意。次日凌晨1时许,陆某望和阿毛将刘某燕带到该市市区飞鹰附近的出租屋睡觉。当日中午,他们又迫刘某燕去卖淫,再次遭到拒绝,阿伟便以其屋内有很多刀,以及把刘某燕拉去尚文水库浸水进行恐吓、威胁。当天晚上,刘某燕被带到该市区某宾馆的11楼的房间内,强迫刘某燕与一名年约40岁的男子发生了性行为。 一次得手,陆某望一伙的胆子更大了。2007年12月25日,陆某望结识了从电白县来信宜打工的少女刘某香 (案发时不满18岁),便以花言巧语骗其到该市市区团结路阿伟的租住屋玩。次日上午7时许,刘某香要离开,陆某望便强行扣下了刘某香的手机。下午4时许,陆某望以归还手机为借口,再次将刘某香骗到租住屋。阿伟等人谎称陆某望被人捉走,要5000元赎金为由,要求刘某香卖淫赚钱赎出陆某望,但遭到刘的拒绝。接着,阿伟与在租屋内的另一男子施以恐吓、胁迫的手段将刘某香带出去卖淫,致使刘某香在与嫖客发生性行为时阴道大量出血。经信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香所受损伤属轻伤。 不仅如此,陆某望还干起了非法拘禁他人的勾当。去年4月间,陆某望的朋友彭某、杨某,合伙以4000元的价格从梁某锋处买了一辆套牌小车,因该车有问题不能正常驾驶,便想退回小车给梁某锋并索回购车款,但梁某锋不同意。5月8日晚,彭某发现梁某锋在该市五中门口出现,即叫上陆某望和杨某、植某、甘某、吴某、梁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五中门口,将梁某锋抓住。彭某、杨某对梁某锋大打出手,迫其给回买车的钱。梁某锋表示无法筹到钱。陆某望及同伙将梁某锋带到该市区某宾馆505号房关押。凌晨1时许,梁某锋被接报赶来的民警解救,并当场抓获陆某望及同伙彭某、杨某、植某、甘某、吴某等。 最近,信宜市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认为,陆某望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暴力、要挟手段,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和未满18岁的少女卖淫,并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又因他人非法买卖套牌小车引发纷争而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依法追究陆某望的刑事责任并两罪并罚。陆某望辩称在强迫卖淫过程中,其只是在场,没有实施强迫卖淫的行为,且没有分得钱。经查,陆某望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强迫卖淫犯罪过程中一直与同案人一起并负责看守被害人,后又与同伙胁迫被害人出去找嫖客并导致犯罪结果发生,其行为符合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特征。因而,陆某望所辩依法无据,不予采纳。但考虑到陆某望犯非法拘禁罪归案后,尚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判决陆某望犯强迫卖淫罪,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