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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08-13期 第第9版版:中国新闻

嫖客搭救卖淫女引争议

多数网友喊莫罚

本报综合报道 16岁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7月23日晚,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他见小敏年龄很小,和她聊起来。小敏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警方随即逮捕了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仗义”救出小敏的嫖客张某,被批评教育。 嫖娼恶行理当受罚 湖北省武汉市网友:罚归罚,罚的是他的恶念,奖归奖,奖的是他的善念。罚是以法律的名义,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强制力。奖可以是个人名义,有利于惩恶扬善。 吉林省吉林市网友:拘留15天,罚款500元;回头再奖励见义勇为基金5万元,功是功过是过。 网友“wawa”:罚,也是对当事人的挽救。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相应的处罚,不是坏事,可最大程度地吸取教训。 盛玉文博客: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时代,不法之徒采取种种手段把良家妇女逼上娼妓之路,但对付逼娼行为光有警察队伍远远不够,只有嫖客才有第一时间发现无辜卖淫女,有机会报警救助她们。虽然嫖娼不是一件光荣的事,但他们冒着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站出来拯救无辜卖淫女,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举动。嫖客有时是肮脏的,但有良心发现的嫖客应该说是纯洁的。 重庆市网友:羊脂球也可爱国,嫖客也有良心。他救了他的良心,是精神方面的回报与救赎,但仍然是违法行为,两者不对等,没有功过相抵之说,但的确可以减轻处罚。 冒险相救更需勇气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该嫖客的行为应当属于见义勇为,更不应受处罚。这个事件中,“嫖客”实际上并未对小敏进行嫖娼,而是对其动了恻隐之心,对这种恻隐之心是应该鼓励和弘扬的,同时该“嫖客”也没有进行嫖娼已经中止了违法行为,应当对其免于处罚。 网友黎明:在我国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肖先生作为“嫖客”(承认去嫖娼,实际上没有嫖娼行为发生),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显得尤为可贵。应加封为“污点义士”。 网友“独怜幽草”:国家应该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应该奖励“嫖客”理由有四: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 网友“炯贤”:小敏是不幸的,但也算是“幸运”的,因为遇到一个“良心发现”的嫖客,遇到能够伸张正义的警察。然而,还有多少这样的少女在从事着这样的“工作”。执法部门管理的缺失,折射出相当部分地区实际存在的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执法不严、工作不细,如果从更深层面来分析,违法犯罪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