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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08-06期 第第03版版:社会新闻

因积怨竟持刀枪报复杀人

主犯何某日前伏法

本报讯 (记者 郭月华 通讯员 邹辉球)两伙年青人素有积怨,曾多次发生打斗。其中一伙为寻仇报复竟花钱购来刀枪在公共场所袭击对手。日前,市中级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复核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依法对主犯何锋宣判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锋及赖某海(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林某龙、赖某波、郭某周 (均另案处理)、林某彪、何某勇、何某才 (均在逃)与何某锋、何某新等人素有积怨,双方曾多次相互打斗。2005年12月26日,何锋等人在高州分界圩将何某锋等人打伤后,何锋与赖某海、赖某波等人商议再次报复何某锋,并由何锋出钱购买自制来福枪两支、短枪一支和尖刀、菜刀。2006年1月7日14时许,何锋发现何某锋、何某新在茂港区羊角大同圩方向出现,即纠集赖某海、林某龙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刀枪前往羊角镇寻找何某锋。当在大同恒和网吧二楼发现正在上网的何某锋、何某新后,何锋立即持枪对准何某锋扣动板机,但因子弹未能击发未果。何某锋、何某新见状立即向网吧一楼逃避,何锋于是持枪追赶,在楼梯转弯处,何锋再次扣动板机,击中何某锋的背部。何某锋倒地后,何锋等人又上前持刀砍刺何某锋的手脚等部位,致何某锋当场死亡。作案后,何锋等人将作案用的枪、刀丢弃至羊角镇军地河中。同年4月26日,公安人员将何锋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锋为报复,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枪、刀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何锋纠集他人,提起犯意,购买作案工具,组织、指挥他人寻找被害人,持枪击中被害人和参与用刀乱砍被害人,是致死被害人的主要凶手,并指使同案人毁灭犯罪工具,系主犯,故依法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