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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07-27期 第第08版版:消费周刊

“消费者告强生涉‘毒’案”

强生出庭不道歉不调解

消费者史女士因强生 (中国) 有限公司 (简称强生公司) 生产的沐浴露包装上未标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等成分,以知情权和选择权受侵害为由,将强生公司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强生公司拿出了长达140余页的专业报告,证明这些成分对人体是安全的。 原告:产品未标 “毒”成分 原告史女士称,自己一直为儿子使用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儿香桃沐浴露。2009年3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证明在该产品中检出二噁烷和甲醛,但此后强生公司在该产品包装上仍不标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二噁烷和甲醛是对人体有毒的化学物质,强生公司明知该产品中含有有毒成分,却不标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史女士要求被告标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并道歉。 被告:要求标注无依据 强生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史女士要求强生公司,在已符合国标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微量二噁烷和甲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为了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强生公司提交了长达141页的专业报告。其代理人说,二噁烷和甲醛并不是产品中的成分,未作为原料添加到产品中。涉案产品中含有的微量二噁烷,是因为技术上无法避免的随原料而带入的。涉案产品中的微量二噁烷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健康危害。” 强生公司表示,我国没有制订二噁烷的限量标准,现行法律法规不要求被告公司必须以警示方式进行危险标注,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因此赔礼道歉的请求不适用。强生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不接受调解。 庭审最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新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