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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06-23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关于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通知

市直、茂南区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根据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 [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 地税发[2001]117号)、《茂名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茂府[2001]33号)、粤府[2006]96号文和茂地税函[2009]145号文的规定,现将市直、茂南区2009年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茂名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 的通知》(茂劳社[2009]58号)公布的数据为基准,上限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300%确定为8277元,下限以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36元的60%确定为1102元。 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的缴费工资确定为1836元。 以上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参保人自行到银行查询金额,并保证代扣账户余额足够。若因账户余额不足而扣缴不成功的情况,地税部门不再另行通知参保人,请参保人自行到地税部门社保征收窗口办理补缴手续;社保缴费期限为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逾期缴费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敬请各位参保人留意。变动后的具体金额或相关事宜可于7月10日后拨打地税咨询热线:12366。 茂名市茂南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