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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05-20期 第B3版:新闻集锦

市政府多项举措惠及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者最高可获资助1万元

本报报道 记者日前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为做好我市就业工作,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日前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多个方面惠及就业困难人员。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市户籍因以下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女40岁、男50岁及以上法定就业年龄人员;在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残联核发的 《残疾证》的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属就业困难需就业援助的人员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由发证机构审核确认并办理相关登记后在《手册》加盖印章认定。 《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单位一次性每人100元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度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业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成功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在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视带动就业情况给予200元至1万元的创业资助。 《通知》还对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其他事项作了规定。(文/文华春 梁茂坚图/王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