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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1-09-06期 第B2版:法治

借据未签名,借贷关系不成立

信宜一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驳回

  未经借款人签名确认的借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近日,信宜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判决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18年12月,廖某(男)与蒙某(女)经朋友蔡某介绍相识,并共同居住生活。廖某经营果园,同居期间由蒙某帮忙管理。廖某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8月29日支付给蒙某共28800元,廖某交付钱款给蒙某时,蔡某在场见证。2020年年底,蒙某外出务工,双方不再共同居住生活。2021年,廖某以蒙某未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蒙某偿还借款本金28800元给原告廖某。蒙某承认收到廖某交付的现金28800元,但该28800元不是借款,是廖某支付给蒙某管理果园的工资。
  法院裁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廖某向蒙某支付的28800元是否属于借款。廖某主张涉案钱款28800元为借款,但廖某提供的手写借款字据均是由廖某自行书写。被告否认借款的事实,并称28800元为廖某向其支付管理果园的工资。廖某称蒙某不识字才未在借据中签名确认。按一般常理,即使蒙某不识字也可通过按捺指印、拍摄视频等方式确认,且廖某在与蒙某结束同居关系后才主张该笔钱款为借款,借据对廖某的主张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案中,廖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款项28800元为借款,廖某作为主张借贷合同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其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二是钱款实际交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载明借贷关系的债权凭证一般都能证明持有人与该民间借贷纠纷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讯员王慧盈 记者 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