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1-07-15期 第B2版:社会/国内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做客在线访谈

宣传贯彻《退役军人保障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访谈现场。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李康华摄
■记者柯诗华
  本报讯“退役军人安置方式有何变化?”“抚恤优待相关条款有无新规定?”“退役军人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方面的有着怎样的优待……”昨日上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麦俊苗做客茂名市人民政府“在线访谈”节目,围绕“宣贯《退役军人保障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主题,解读今年新颁布施行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回应相关的社会关切问题。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规范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基础法律,填补了退役军人工作法律的空白,在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保障法》共10章、85条,主要包括有总则、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此次访谈会上,麦俊苗就退役军人移交与安置、如何做好退役军人在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方面的引导工作、抚恤优待相关条款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政策解读。
  退役安置方式,是广大现役军人在退役安置领域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保障法》中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新增了“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一新的安置方式。对于退役军人接收,《保障法》也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明确责任主体。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二是完善工作程序。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对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三是改进军地衔接机制。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
  在教育培训方面,《保障法》有关法规规定: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在就业创业方面,《保障法》有关法规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退役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连年提高,惠及的不仅是英烈和广大退役军人,也温暖着现役军人和军人亲属。《保障法》规定了退役军人抚恤补助系列政策措施,其中有三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二是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三是抚恤补助定期增长,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