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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12-26期 第A1版:新闻

我市首次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

  

■通讯员葛兴军
  本报讯昨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次开展此项工作。
  《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取得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三年以来,初步形成了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制度的治理体系,为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开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促使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常态化、制度化,形成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合力,有效促进水库水质的稳步提升,2020年水质维持为II类,对比条例施行前“水质III类”具有明显改善。
  “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需要,也是立法工作创新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同志表示,鉴于立法后评估工作涉及的法律内容较多、专业性较强,为有效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市人大常委会于9月初委托第三方机构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开展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
  评估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在高州组织召开了《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座谈会,听取高州市人大常委会、茂名市鉴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高州市政府职能部门、水库保护区周边7个镇政府等20多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调研考察组到水库保护区内深镇镇、长坡镇、古丁镇等进行了实地走访。同时,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通过文献梳理、实地访谈、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针对条例宣传、部门职责、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等几方面的重点问题,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走访了高州水库库区七镇(长坡、大坡、东岸、平山、古丁、马贵、深镇)、茂名市鉴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等部门,通过线上线下公众调查问卷的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库区镇、代表村委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相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为对条例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估,通过设计调查问卷,分别向我市水环境保护相关管理部门与镇区政府和社会公众了解不同群体对条例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及实施效果的意见和看法,查找当前存在的问题,为今后修改条例提供依据。在现场发放的312份问卷中,92.03%的受访群众知道或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66.03%的受访群众认为条例规定水库保护区内禁止种植速生桉,对水库的环境及水质的保护作用很大;66.99%的受访群众认为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等措施对高州水库的环境和水质的改善作用很大;80.77%的受访群众认为高州水库水质明显改善,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评估表明,条例为高州水库水质改善、治理、保护,为治水权责的合理划分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实施效果整体情况良好,遏制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垃圾排放污染等措施实施效果明显,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较好。
  评估发现,条例的实施也存在污水处理管网、垃圾回收重建设轻管理、生态保护补偿配套措施滞后、对条例的理解存在偏差、贯彻力度不够、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建议加强条例的宣传与普及,提高知晓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强对镇村级排水管网建设、饮用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农村垃圾分类投放回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确保其实效性;执法、司法主体主动适用条例进行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其引用率;守法主体应严格按条例要求规范相关行为,树立其权威性;根据有关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完善条例内容,提高其适应性。
  “首次开展的立法后评估为今后进一步做好评估工作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对提高我市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法律法规实施有着重要作用。对评估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执法检查。”市人大法制委同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