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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7-01期 第A6版:税收广角

稳外贸外资基本盘

递延纳税政策促投资

  

■通讯员丁奕丹陈晓
  本报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为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茂投资,日前,笔者从茂名市税务局了解到,税务部门梳理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递延纳税”),为外资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稳定投资信心。政策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境内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据茂名市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一是适用主体为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二是适用情形为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期间以实际取得的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鼓励类项目,或者在2018年起以实际取得的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非禁止类项目;三是投资形式属于直接投资,即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四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税务人员提醒,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顺利享受暂不征税优惠,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境外投资者,扣缴义务人为作出利润分配企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负有申报责任,应向利润分配企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利润分配企业适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经适当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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