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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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6-22期 第B4版:法槌

男子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子被妻子告上法院

化州法院审结该宗离婚纠纷案

  丈夫外出打工多年竟与他人同居生子?婚姻名存实亡,妻子如何依法维权?日前,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纠纷案,准许双方离婚,出轨方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基本案情
  原告洪某与被告朱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九月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了两女一子。婚后被告朱某以外出打工为由,于2014年年初离家,家中三个子女一直由原告洪某照顾。自朱某外出后,原、被告夫妻间联系越来越少,感情也渐渐淡薄。洪某夫妻分居后,洪某独自带着三个子女生活,全身心照顾子女。直至2018年年底,洪某得知丈夫朱某并非安分在外务工,而是与一女子在外共同生活,且生育了子女。得知该消息的洪某愤怒不已,想找到朱某当面对质,岂料朱某千方百计躲避洪某。几经折腾,洪某也证实了朱某婚内出轨的事实,被告朱某的逃避态度令洪某身心俱疲,在日复一日的折磨中,洪某失去了对这段婚姻的最后希望,遂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中,原告洪某向法院说明情况,提出自己难以取得被告朱某与他人同居且生育了子女的证据,故其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到有关部门调查被告朱某的婚育信息。法院依原告洪某的申请,到被告朱某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调取了原、被告双方的婚龄信息卡。证据显示被告朱某确与其他异性生育了两个女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洪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并支持了原告洪某要求被告朱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的请求。
  法官说法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系法定的准予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且法律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本案中,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且生育了两个女儿,对洪某造成精神伤害,依法可请求过错方朱某赔偿。法官提醒,忠诚是夫妻间应尽的义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仅给配偶及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更可能构成“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幸福的婚姻是需要双方彼此尊重、共同经营的,任何逾越法律、道德的底线的行为都是伤害夫妻感情的匕首,切勿以身试法。(李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