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封二版: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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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6-10期 第封二版:热评

“无薪试岗”得不偿失

  

半月谈评论员王静
  “免费试用11人,结果未录用1人。”“正式入职前说是无薪试岗五天,今天是第五天,正准备明天签约。结果临时告诉我不用我了。”“我以为签合同后会把工资补给我们,结果医院说试岗期间免费培训员工,试用工没给企业带来盈利,因此没有劳动报酬。”……疫情期间复工后,求职者开始行动起来,大量劳动力涌入人才市场,然而却遭遇一些企业苛刻的用人条件。据媒体报道,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通过“无薪试岗”的堂而皇之的方式,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法中并不存在“试岗”概念,“无薪试岗”更是无稽之谈,试用期必须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现实中,把试用期偷换概念搞成“无薪试岗”的现象还真不少。企业之所以这么干,有的是为了节省选人成本,把企业不需要的人零成本地淘汰掉,留下可用的人,有的则是为了节省开支,盯上了试用期的劳动价值,对劳动者进行“割韭菜”式压榨。
  在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就业竞争大,大多数时候求职者不得不妥协。对求职者来说,3—7天的“无薪试岗”,给求职者带来太多的不安全感。即使在双方了解、留用可能性大的情况下,无薪且毫无主动权,也会让求职者有“未进门先被盘剥”的感觉,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对企业来说,“无薪试岗”看似节省了几天的用工成本,其实加大了用工风险,长远来看更损失了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对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不利,可谓得不偿失。
  “无薪试岗”显然是违法的,一些企业之所以明目张胆,就是利用了试岗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让求职者有苦说不出。然而人社部2005年就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成立。对于一些企业的“无薪试岗”,监管部门应及时出手,制止这种错误做法。此外,“无薪试岗”现象的出现,也源于企业试用制度的不完善,企业应摒弃把劳动者简单视为“劳动力”的短视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更加健全的试用制度,给予求职者更多的尊重和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