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法槌

<上一版

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4-30期 第B4版:法槌

信宜法院审结一起超标电动自行车撞伤人案件

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骑行电动车穿行于城市街道之中,但由于驾驶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电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虽然“电动自行车”冠以“自行车”的称呼,给人以“非机动车”的感觉,但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动车”标准却没这么简单。近日,信宜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超标电动自行车撞伤人的案件,法院判决认为超标电动车应以机动车处理,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情回放
  2018年04月17日,被告陈某甲驾驶茂(超)名F0***7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巫某某发生相碰,造成巫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陈某甲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与巫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8年10月11日,巫某某向信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甲、富德保险茂名公司赔偿损失。2018年12月28日,富德保险茂名公司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巫某某赔偿了损失。此后,原告富德保险茂名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陈某乙[茂(超)名F0***7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与被告陈某甲连带承担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被告陈某甲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驾驶的茂(超)名F0***7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电机输出功率、电池额定电压、设计最高时速等超出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应当划入机动车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陈某甲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涉案茂(超)名F0***7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无证驾驶。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赔付后,依法有权向侵权人陈某甲行使追偿权。同时陈某乙是茂(超)名F0***7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因其对车辆管理不善,将其所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陈某甲驾驶,致使事故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甲支付赔偿款28556元给原告;二、被告陈某乙支付赔偿款7139元及利息给原告。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首先,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5km/ h,整车质量(含电池)应不大于55kg。其次,2012年4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要求“对于目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机输出功率、电池额定电压、设计最高时速等超出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相关标准的,应当按机动车纳入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再次,2017年8月30日,茂名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摩托车(含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要求“对不符合登记目录的非标自行车(含非标电动自行车),统一办理茂名电动车临时标识牌,办理强制保险,驾驶人持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各位电动车车主,交通安全切不可掉以轻心,切勿抱着电动车就可以不按交通规则驾驶的心理“横行霸道”,一旦发生事故,会因被认定为机动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