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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12-27期 第A4版:茂名人社

织牢职工安全网 工伤保险有保障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知识宣传(之一)

  编者按 为进一步普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知法遵法守法意识,依法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推出“织牢职工安全网,工伤保险有保障——工伤保险知识宣传”专题,敬请垂注。
  近年来,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到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各项工作,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制度日趋完善。截至2019年11月,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达50423户、参保人数达364426人。

调整参保费率政策降低单位缴费成本
  自2018年3月开始,我市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激励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伤预防。该制度实施后,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了31%,平均费率降低至0.31%。从2019年1月1日起,为进一步减低用人单位缴费成本,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最终,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低至0.156%,今年1至10月,全市共为用人单位减少工伤保险征缴基金约3680万元。

推进建设项目参保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我市出台建筑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文件,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从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须“先参保,再开工”,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须凭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该政策将所有参与项目施工建设的工人,包括在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都涵盖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内。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全市新开工项目参保数为540个,新开工项目参保率达100%。

完善待遇调整机制提高长期待遇水平
  2019年7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工伤保险基金实施省级统筹,将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修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程度提高了我市工伤职工待遇。我市每年定期调整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的工伤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机制日益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今年1至11月,全市已累计拨付工伤保险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金6119万元。

规范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根据我市“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2019年3月,市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业务全面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式”办理,并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优化业务流程,缩减业务办理时限,其中,工伤认定办理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45天,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45天。工伤保险业务进驻茂名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后,可网上申请办理业务,结论通过物流免费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实现“零跑腿”,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实现“最多跑一次”。

加强工伤保险宣传提高工伤预防意识
  为切实提升用人单位的安全风险意识和工伤保险知晓率,切实维护好、保障好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我市人社部门积极深入企业、施工工地开展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并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主流媒体等宣传工伤保险相关知识。今年以来,我市已组织举办工伤预防教育培训班18次,接受培训人数4700余人次;开展现场咨询活动8次,共派发宣传资料18000余份,接受咨询人数超过2000人次,群发公益短信5000余条。

▷▷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费用;
  (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第六十二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适用本条例,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第五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伸阅读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问:为什么要参加工伤保险?
  答:法定强制险种:法律法规要求。
  分散风险作用强:低缴费,高保障,办理便捷,政府兜底责任。
  保障职工权利: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问: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问:职工出现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工业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卫生条件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须经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
  问:工伤保险办理流程如何?
  答: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办理程序包括以下四步:
  (1)办理参保缴费。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
  (2)申请工伤认定。发生工伤后,在30天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人社行政部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医疗终结3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60日内作出。
  (4)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经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享受伤残待遇;因工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业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后,申请者可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相应窗口办理,或者上政务服务网办理。
  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问: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与伤病情相关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4)根据不同的具体申请事项,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负责。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本版文字图片由通讯员林龙扬、詹巧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