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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11-28期 第A6版:法追

居间介绍、低价收购被盗电池

电白两男子分别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电白两男子明知他人卖的汽车电池为盗窃赃物,仍然居间介绍、低价收购。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4日凌晨,李某在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某检测站,将停在该处的6辆校车的共12个电池盗走,后将电池藏在某路边的水沟处。同日7时许,李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将其中2个电池拉到肖某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肖某知道电池是赃物,不愿意自己收购,遂通过电话居间介绍推销给汪某,汪某表示愿意以每斤4.2元的价格收购这批赃物,并按每斤电池0.1元给予肖某中介费。随后,经肖某引路,李某驱车来到汪某的废品收购站,向汪某“成功”销赃了8个电池,肖某也“顺利”拿到了中介费。
  同月6日,李某再次来到汪某的废品收购站,汪某以每斤4.1元的价格收购了李某剩余的4个电池,肖某同样得到了相应的中介费。
  经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涉案的12个电池共价值人民币4758元。另查明,2019年2月28日,上述6辆校车的车主收到汪某家属的退赔款人民币4758元。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汪某明知李某所出卖的汽车电池是盗窃赃物,肖某仍居间介绍推销给汪某,汪某也答应收购,该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方的一定经济损失,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肖某居间介绍被告人汪某予以收购赃物,该两被告人在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均起到积极、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上所述,电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本案中,肖某、汪某表面是在回收“二手商品”或“废弃物品”,实质上却是暗中“帮助”李某收售、转移赃物,而罔顾物品来源是否合法,该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收售来源不明的二手物品时,要认真甄别是否赃物,必要时还应索要相关凭证,不要贪小便宜或是心存侥幸而贸然收下,避免陷入囹圄人财两失。 (伍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