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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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11-14期 第B4版:法槌

化解校园人身损害纠纷法院为青少年保驾护航

  近日,信宜法院调解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过法官调解,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调解协议,使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该案的原告官某与被告凌某均是信宜市某中学的在读学生。课间,官某嘲笑凌某并将凌某的鞋丢下楼,凌某便用手推了一把官某,导致官某摔倒跌伤手,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经过数月协商无果,官某将凌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信宜市某中学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共117696.56元。
  信宜法院法官承办该案后,认真阅卷、仔细分析案情,认为双方均是信宜市某中学的学生,关系密切,且做出判决可能无法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还会产生一定负面心理影响,不利于双方今后的学习、生活。于是,法官庭前通过电话分别与双方沟通,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庭审中细致向双方释法论理、阐明利弊。最终在法官法理相融、细致入微的思想劝导下,促使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凌某的法定代理人、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4万元、3.3万元给官某。至此,该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释法
  中学阶段的青少年心智处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家长和学校均应加以积极的引导及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同学之间矛盾的产生,乃至受伤事件的发生。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家长、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的调解是合法、合理的。
  (欧宁 杨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