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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7-10期 第B2版:民生/史鉴

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

社会保障普惠政策让困难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记者梁爽通讯员郭伟良
  本报讯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市政府近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2019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
  据悉,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以下新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各区、县级市及经济功能区城镇低保标准为702元/人·月,比去年增长64元;补差水平为554元/人·月,比去年增长51元。农村低保标准为484元/人·月,比去年增长44元;补差水平为251元/人·月,比去年增长23元。
  (二)特困供养标准。我市特困供养标准各地不尽相同。1、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各地城镇“三无”人员标准不得低于2019年度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一般在13932元至17232元/人·年之间上下浮动。2、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地在制定并发布当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集中和分散标准相统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19年当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农村五保基本生活标准确定。我市五保供养标准在11124至11364元/人·年之间上下浮动。我市2019年按上述新标准调整后,各区、县级市及经济功能区城镇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及农村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均与省要求持平;城镇“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省要求。
  市政府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抓紧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足额享受到社会保障普惠政策;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资金运行安全;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