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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3-26期 第B2版:社会

普及健康知识 全民推动创卫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您息息相关
  前言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茂名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制定了《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于2018年10月30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已于2019年3月1日施行。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6章82条,11000多字,清楚规范了我市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行为及对家乡环境保护的应尽之责,并对破坏市容环境,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条例的诞生,标志着我市迈向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市容环境新时代,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共进。
  “创造美好新生活打造滨海新茂名”,是全市人民所向往的生活;“爱护环境卫生全民参与创卫”,是全市人民所要肩负的光荣使命;自觉遵守《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更是全市人民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让我们手拉手、肩并肩,向着美好新生活,一起努力前行。
  茂名市创卫办
  茂名市城管执法局
  2019年3月15日

  “十五条”规定
  读懂《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在公共广场、公园、窗台、外墙等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空调外机冷却水向外排放,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机动车和电动车进入绿道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占用绿道或盲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非法设卡或设置障碍拦截行人和车辆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5、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擅自施划或者铲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6、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挂、张贴和设置临时标语、彩旗、气球的,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设物品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业务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临时经营活动的,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重建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2、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的大件家具、电器等不按指定地点投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13、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畜禽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4、携带猫、狗、仓鼠、蜥蜴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携带宠物在其它场所或者地段活动,未有效约束宠物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携带人未及时清除其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处200元罚款。
  15、乱丢乱倒乱排废弃物、污泥、污水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