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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3-21期 第A3版:国内国际

交通部:

共享单车等押金应当日退还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记者王璐)《经济参考报》3月20日刊发题为《交通部:共享单车等押金应当日退还》的报道。文章称,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交通新业态资金和押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同时,对预存资金也有限制。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在备受关注的押金退还问题上,《办法》明确,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