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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1-28期 第B5版:财富周刊

银行理财产品在线转让火爆

“秒杀”背后有风险

  本报综合消息 过去,投资者在理财过程中往往只能持有到期。现在,如果理财持有期间急需用钱,投资者则可以将产品挂在平台上并自主设定转让价格,有买家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购买,卖方当天就可收回资金。
  据了解,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推出可转让业务,这种类似“跳蚤市场”的二级交易平台在投资市场走热。

  高收益产品拼手快“秒杀”
  近日投资者登录一家提供理财产品转让服务银行的手机APP看到,转让区产品成交非常活跃,特别是在20:00~22:00,大多呈现出“秒杀”的火爆状态。
  11月24日20:00刚过,几乎每5分钟左右,就有投资者放出要转让的产品。部分收益率较高的产品在数分钟内就可以完成转让。投资人不得不通过手机先截屏后阅读的方式了解相关信息,不然很可能还没来得及消化详细内容,就已经被“下架”,且无法再找到该产品。比如,一款转让金额为20.8万的产品,理财周期为365天,剩余期限81天,年化收益率达到5.3%,刚上架就被“秒杀”。
  从上述银行的部分网点理财经理处了解到,如该行11月22日~28日发行的理财,365天型预期年化收益率5.02%,182天型预期年化收益率4.93%,在市场利率稳定的情况下,持有产品半年后,投资者如果以5.02%的价格转让,那么持有人仅持有半年就享受到了1年期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对于受让方,接收人仅需持有半年也可享1年期产品的年化利率,其收益也高于同期市场收益率。
  据观察,目前推出转让业务主要集中于全国性银行,包括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在设立的转让区,产品的标的额区间比较大,既有数千元的产品,也有百万元量级的产品。部分产品的转让方按照原有的预期收益率进行转让,也有一部分转让方对收益率进行了自我定价,在原有收益率上下调。从期限方面来看,被转让产品的剩余存续期,有剩余不足一个月的产品,也有刚刚成立月余、还需封闭半年以上的产品。

  自找“下家”或由银行“撮合”
  对于急需资金的投资者来说,最关心的是理财产品如何快速转让变现。据了解,目前已开通理财转让业务的银行,主要有两种转让途径。
  具体而言,第一种途径就是转让者自行找到“下家”,或由理财经理协助发出转让信息,联系到愿意“接盘”该产品份额的投资者,双方约定好转让价格后前往线下网点,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种途径则是转让者通过网银等线上平台,以一口价或者竞价的方式挂单。“下家”通过比照考量,若所转让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期限和金额契合自己的需求,就直接在线上进行确认购买。在转让过程中,银行仅起到“撮合”作用,提供资金清算和份额划转等服务。
  然而,并非全部理财产品都能在二级市场转让。从目前银行纳入转让的产品类型来看,首先,被选中的产品通常只能是该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其次,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诸如票据类债权性质的特定理财产品;其三,产品的投资方向比较明确,能够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转让理财产品注意风险
  由于受资管新规的影响,银行理财产品正在向净值化方向转型。业内人士指出,预计将来理财产品形态或将呈现“两极分化”:一类为极短期的类货币基金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另一类期限或比原来旧模式下常见的6个月左右期限更长,普遍在一年以上。
  但交易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也值得投资者衡量。普益标准研究员赵璐分析称,就目前银行理财产品转让市场来看,均为银行自建的二级交易平台,用户数量偏少,缺乏公开市场报价,不能保证产品交易准确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理财产品转让人有较强流动性需求,为在短时间内撮合完成交易,或会折损部分收益,增大了首发购买者在交易时面临的较大幅度折价的风险。
  另一方面,针对理财转让功能,尚未有相关规范出台,监管层的态度尚处于“模糊”地带。随着理财产品的新老接替,符合新规要求的新产品占比将逐步提升,对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对不够规范的市场不排除操作过程中出现各类风险事件。
  赵璐建议,在目前收益下行的趋势下,投资者在转让市场寻觅“相对高收益”时,对于产品的协议信息一定要仔细阅读消化。挑选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需关注产品剩余期限与预期收益率;遇到净值型理财产品,需关注产品剩余期限、历史以来净值变化情况、业绩比较基准及收益分配、产品风险等级。考虑到客户转让理财产品通常是基于流动性调节,因此剩余期限越长的产品折价率通常可能更高,投资者可以适当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