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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1-12期 第B5版:法治

雇工被锯伤致残谁担责?

法官庭前调解化纷争

  日前,信宜法院成功调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被告在开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三被告履行完毕。
  案情回放
  2017年,家住信宜城区的屋主李某,将自家的一栋房屋建设承包给不具备有建筑资质的梁某承建,梁某尔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未取得技术资格证的文某完成,并由文某自行组织施工人员和所需工具。之后,农民工阮某被文某雇请,在文某的安排下,为李某的房屋装订模板工作。一天,阮某在使用电锯切割模板时,不慎脚踩到电锯一旁的模板打滑摔倒,他的右拇指被电锯割伤。受伤的阮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拇指之间关节开放性骨折并骨质缺损右拇指背伸肌键离断。阮某住院治疗了10天,共用去医疗费1.2万余元。梁某得知阮某受伤后,将1.2万的医疗费交给文某再转给阮某。经司法鉴,阮某构成九级伤残。
  阮某是当地一名农民,家庭收入一般。为了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和保障今后的生活,阮某及其家人就赔偿问题数次找雇主文某,屋主李某协商,但两人互相推诿,拒绝履行义务。无奈之下,阮某一纸诉状将文某、李某起诉至信宜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其因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7.8万余元。诉讼中,李某提交证据《房屋建筑合同》申请追加工程承包人梁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官调解
  该案经信宜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完成雇主安排的工作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阮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发生意外事故不幸受伤致残,作为雇主的文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作为屋主将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梁某,而被告梁某同样将房屋建设的部分工程转包给无相应资质条件的文某,三被告的发包、转包行为给安全事故发生留下了隐患,对损害事故发生具有一定主观过错,故应依法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阮某作为工人,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但其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由其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在细致厘清法律关系后,法官为了减轻当事人负累,在庭审前便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对其释法明理、晓明利弊,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原告阮某与被告李某、梁某、文某各承担事故损失的四分之一。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三被告及时兑现了承诺,案结事了。
  通讯员陈雪如 陈严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