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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9-19期 第A2版:要闻

高擎利剑强震慑 扫黑除恶在行动

茂南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中央督导在广东
  ■记者许巨滔
杨珮珮
  通讯员谭金娣
  本报讯9月14日下午,茂南区人民法院对刘高杨涉恶势力犯罪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高杨有期徒刑十个月。
  记者从茂南区人民法院获悉,经该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高杨和刘忠明(已判刑)等人涉恶团伙在同案人刘忠明的授意和纠集下,伙同本村5-7名男青年,时分时合,持木棍等作案工具先后分别窜到茂名市环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沃华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顺通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中准实业有限公司、茂名市绿树涂料化工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建设施工工地,以征用其村的土地为由,提出要承包上述公司的消防工程,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刘高杨等人就分别采取对施工工人进行拦截、恐吓、扔石头、扔铁件等行为阻止工人施工,扰乱了上述公司的正常施工秩序,并造成上述公司不同程度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高杨伙同他人使用木棍等作案工具采取拦截、恐吓、扔石块、扔铁件等方式阻止施工单位工人施工,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高杨在同案人刘忠明的授意和纠集下积极参与作案,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相对同案人刘忠明所起的作用较小,系起作用较轻的主犯,且被告人刘高杨案发后自动投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高杨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公司赔礼道歉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高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茂南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高杨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