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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9-04期 第B2版:民生/周边

海口现天价黄花鱼案:

男子“捡”2条鱼被判刑还赔了2.3万元

  “事发那天我和朋友乘轮渡到新海港后,发现车左前方甲板上有一个白色泡沫箱,里面有两条冰冻黄花鱼,我以为是别人丢的东西,捡起来放车后座上就下船了。当晚朋友请吃饭就吃了一条,万万没有想到,我因此成了‘小偷’,赔偿失主2.3万元不说还获刑1年。”8月26日,在海口工作的山东男子向东(化名)向记者介绍了自己离奇的遭遇。

  船上“捡”了一只装有两条鱼的泡沫箱被判盗窃罪
  8月26日中午,向东向南海网记者介绍了自己的遭遇。
  时间回放到2016年4月1日,愚人节。当天中午,山东的向先生驾车从徐闻海安港乘坐“双泰26”滚装船过海,当晚6时许,向东在海口新海港码头下船舱正待取车离开时,发现前车起动前,司机将一个白色泡沫箱踢到自己左前方,向东自称当时意识到,箱子里可能是别人丢下的海鲜,且四周没人,他将白色泡沫箱搬到车后座下船。
  当晚,向东的朋友在海口一家饭店为其接风,用餐时向东从泡沫箱内取出一条鱼加工吃掉,又将另一条鱼送与好友王某某工地上的工人。
  “我们就以为两条冻鱼而已,别人丢的,所以吃了就吃了。要是其他贵重物品我们肯定不能私自占有嘛。”向东向南海网记者回忆说,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同年4月5日晚,他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派出所的,本以为是骗子电话就把电话挂了。半夜,向东被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从入住的酒店带走。
  此时,向东才明白,原来失主向警方报案,称通过监控视频查看,向东“偷”走了他的两条价格2万多元的野生黄花鱼。为息事宁人,向东称他和朋友自认倒霉,当天向失主杨某赔偿23800元,杨某出具了收条以及谅解书。
  8月24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5刑初378]认为:被告人向东(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实物灭失无发票和图片鉴定机构确认黄花鱼为野生价值2万多元
  2016年4月19日,虽然向东吃掉的黄花鱼长什么样,因没有实物、没有实物图片、没有正规发票,警方和物价鉴定机构均没有看到。不过,受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刑侦支队委托,海口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了一份“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市价认字[2016]1870号),确认向东吃掉的黄花鱼为野生黄花鱼,两条一共价值21760元。
  据了解,此案被警方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因证据不足被退回,2017年2月28日和5月11日,海南省港务公安局两次补充侦查后,案件最终被移送至海口秀英区法院审判。记者看到,向东出示的由警方作出的两份补充侦查报告内容大同小异。
  南海网记者查询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5刑初378]注意到,价格鉴定人王某军、符某伟就认定结论给出的说明中称,因原物已灭失,涉案黄花鱼属于野生或养殖的物种问题,属办案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价格认定中心不予评判。鉴定人是在办案人员陪同下向3名从事渔业的人员综合了解,野生黄花鱼的属性特征、市场价格、季节影响因素、基准日价格等信息,采用市场对比法对标的物进行的价格认定。

  无法接受盗窃罪名当事人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上诉
  海口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先生对此表示,综合证据看本案无法证明“两条野生黄花鱼”的真实性,应该说证据具有“重大瑕疵”。
  “两条鱼被吃掉了,连鱼骨、鱼鳞、鱼尾等证据都没有提取到,本案认定的‘野生黄花鱼’的唯一书面证据就是2张手写的‘过磅清单’,这种证据的随意性、事后可补救性无法排除,且清单上面只有金额数量,并没有写明是‘野生黄花鱼’,甚至物品名字都没有,该案哪怕是一张‘两条野生黄花鱼’的照片都没有,如何来确定‘野生黄花鱼’的真实性?”陈律师说,两条黄花鱼一共6斤8两,一般的市场价200元左右,若按此计算远远达不到盗窃罪或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向东还向记者透露,本案一审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开庭,2018年8月24日宣判。“我们的律师也说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99条、第202条等之规定,依法应当在3个月内或6个月内宣判。本案在并没有特殊情况,特别是没有进行价格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审判时间长达14个月同样令人不解。”向东说,他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目前,向东的委托律师已经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据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