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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7-26期 第B3版:法槌

为业委会备案,开发商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备案无需审查业委会成立过程

  【案情回放】
  2017年1月17日,信宜市房产管理局向信宜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颁发编号为2017(01)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经信宜市公安局批准,该业委会于2017年1月24日已经刻制“信宜市某某湾业主委员会”及“信宜市某某湾业主大会”印章。2017年2月23日,该小区开发商不服信宜市房产管理局该备案登记行为,向茂南区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理由是:1.业委会的成立程序不合法,有效票数未达到过半业主同意的法定要求。2.业委会选举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存在造假、拉票等舞弊行为。3.业委会候选人的产生违反法定程序,业主代表候选人需由业主推选出来,而本届14名业主代表候选人都是自荐报名。综上,信宜市房产管理局为该小区业委会办理备案登记,没有依法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备案材料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查,仅作形式审查,违反相关规定,明显侵害了原告及其他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理由】
  茂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区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小区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对业委会备案申请的审查程度。《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业委会提出备案申请时已提交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的“(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三项备案材料,同时,在备案申请表中亦反映了经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申请表亦附有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及信宜市房产管理局对备案申请的签章同意。至于小区开发商提出业委会成立程序不合法、选举有效票数未达到过半业主的法定要求等主张,因《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赋予行政机关在备案程序中具有审查业委会成立合法性的职权,业主大会会议过程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信宜市房产管理局审查上述材料后向第三人颁发编号为2017(01)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的行为,符合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若小区开发商认为业委会以其名义作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业委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小区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的自治管理组织,对于改善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大部分小区因为业主人数多、参与度不一、召开业主大会难,普遍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现状。本案的小区业委会已成立,但只有备案登记后才可以刻制印章,对外开展活动,这将对业委会的相关物业活动产生实质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看,业委会在备案之前,其已经产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选举、投票等活动,系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行为,行政机关不宜干预过多,介入过深。所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亦只对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细化,亦未赋予备案机关对业委会成立过程进行审查的职权。因此,只要业委会提供了法律法规要求的形式要件,备案机关审查后作出予以备案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业委会备案后对外作出的行为,如侵犯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者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完全可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
  (行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