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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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5-19期 第A1版:要闻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精准推进

从6月份起,退休待遇由财政统发调整为社保发放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吴小夏
车子强
  本报讯 昨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举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业务培训班。记者从培训班上获悉,从今年6月份起,我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发放方式将由财政统发调整为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据了解,改革原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共享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我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定期通报落实情况。截至2018年4月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单位3896个,在职人员参保登记118631人(完成比例98.9%),退休人员参保登记37335人(完成比例86.8%);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机关养老保险待遇单位456个,人数5983人(完成比例13.6%)。
  为了加快改革进度,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拨付及退休待遇发放方式调整的通知》(茂人社函〔2018〕95号),从今年6月份起,将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发放方式由财政统发调整为社保经办机构发放。除了改革后分类的单位外,全市必须在6月全面完成退休待遇发放方式的调整。完成退休待遇发放方式的调整后,对改革后退休并按原办法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按粤府〔2015〕129号文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发放养老金的待遇重核工作,确保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时领到应有退休待遇。相关链接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及从编制内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含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其他合同制工人),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养老金发放项目
  在职时属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它合同制工人),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不含节日补贴)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粤府〔2015〕129号文标准计发退休待遇。对已经按原办法发放养老金的,需按129号文标准重核养老金,重核后,按重核标准发放并处理差额,多退少补。重核工作待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出台后进行,在重核养老金工作未进行前,暂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单位参保缴费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暂按原办法计发标准发放养老金;
  (二)单位参保缴费后新办理退休的人员,暂按粤府〔2015〕129号文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发放养老金。
  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待遇如节日补贴、交通费、住房改革补贴等其它项目(标准)继续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三、养老金发放时间
  养老金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