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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4-27期 第B4版:公告

关于高州市原茂名矿务局棚户区改造棚改户资格认定及分户名单的公示

  高州市原茂名矿务局棚户区改造是对广东省煤炭总公司原茂名矿务局的石鼓矿、姑占岭矿、黄塘岭矿、机关本部、建材厂、电厂及建安公司等七个单位职工居住的公有住房进行改造,根据《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原茂名矿务局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的通知》(高府办〔2015〕19号)文件,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茂名留守处对棚改户资格及分户进行了初审,高州市棚改办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复审,现对符合棚改户资格及分户条件的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名单中,属于原参与使用市政府提供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以“解困房”性质进行集资建房的职工,须补交清土地价款,才能参与棚改选房。
  公示名单严格按照高府办〔2015〕19号文件的“分户原则”进行分户,如有不符合棚改户资格及“分户原则”的名单,请社会各单位、个人以书面形式向高州市棚改办反映,反映的情况事实要客观、真实、清楚。
  公示日期:见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反映情况地址:高州市潘州中路217号四楼原茂名矿务局棚改办公室 邮编:525200
  联系电话: 0668—6583939 0668—6583788
  高州市原茂名矿务局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分户原则
  (1)夫妻双方是双职工、或单职工,都按1户安置。
  (2)职工户是一个子女且为非职工的不给予分户。
  (3)职工户是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按如下原则分户:
  
分户对象必须同时满足属于原茂名矿务局户籍、在2014年1月1日前结婚成家(注:2014年1月省政府下达我市棚改任务,即棚改工作从此展开)、与父母长期在棚户区同居一住所三个条件;
  
子女中是原职工的按职工类分户;
  
子女中有两个及以上是非职工的只按居民类分1户。
  (4)居民类,每户籍家庭按居民类分1户。
  注:以上“分户原则”摘自《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原茂名矿务局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的通知》(高府办〔201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