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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1-03期 第B3版:地方税务

12366纳税服务台

  类型:社会保险费
  问: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