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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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1-01期 第A1版:要闻

环境保护税今日开征

茂名地税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记者廖青通讯员潘强
  本报讯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施行。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标志着实行了30余年的排污费将退出历史舞台。我市各级地税机关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
  通过环境保护“费改税”,有效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企业多排污多纳税,少排污少纳税,不排污不纳税,推动企业节能减排,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为《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市地税局有关部门提醒纳税人,了解更多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知识,可拨打12366-2热线电话,或通过广东地税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