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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11-23期 第B3版:法槌

业主不服代缴契税

地税局长出庭应诉

  日前,化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卢某泉等七人诉被告化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人化州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确认违法纠纷一案。被告化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吴燕邦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应诉,来自地方税务局多名干部及群众观摩了庭审。
  该案原告诉称:宏泽花园属于案件第三人化州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业务。2009年至2011年,各原告分别以2500-47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第三人购买宏泽花园房屋一套,买房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三人按总房款的5%支付办证费用(含税费),委托第三人统一办理房地产权证。2013年6月27日,被告向化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税收证明书,证明第三人已经代原告缴交了契税,而契税完税证的计税单价为1500元/平方米,税率为3%。原告认为被告在收取第三人代为缴交的契税时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依法确认被告为第三人化州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化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销售(转让)税收证明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照法律程序,就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证明书行为是否合法、收取的税费金额和计税税率是否正确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被告也作了详细的答辩陈述。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另行宣判。
  此次出庭应诉既是化州地方税务局局长首次参与行政诉讼,也是该局积极落实行政首长应诉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该局对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和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决心和勇气。庭审后,参加观摩庭审的一名税务干部表示:“通过观摩庭审,对有效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能力、提高地税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建设法治税务机关有着重要的意义。”
  (陈春青 庞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