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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10-09期 第B3版:法治

法治万象

介绍工程成功却收不到中介费

高州法院判令如约支付

  高州的李先生介绍建设道路工程给黄先生承包,并与黄先生签定协议,约定在工程结束后40天内支付中介费3万元给李先生。但工程完工后,李先生却一直收不到中介费,经多次追讨无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高州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黄先生支付李先生服务报酬费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李先生介绍,黄先生获得承包建设高州分界镇某村水泥硬底化道路的工程,并于2017年4月3日与该村签订了《工程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同月26日,黄先生与李先生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该村环村道路建好40天内,由黄先生支付中介费3万元给李先生。2017年4月29日,分界镇某村道路建设完毕,黄先生亦于完工当晚收取全部工程款。其后,经李先生多次催收,黄先生一直没有支付中介费给李先生,李先生遂于2017年6月28日向高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先生支付中介费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先生作为中间人为被告黄先生提供了媒介服务,促成被告黄先生与分界镇某村签订合同承包建设某村水泥硬底化道路,有《工程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协议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应予认定。工程结束收到款项后,被告黄先生不按约定支付中介费给原告李先生,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李先生请求被告黄先生支付中介费3万元,应予以支持。原告李先生请求判令被告黄先生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7年6月9日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黄燕强彭德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