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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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09-30期 第A1版:要闻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