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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09-25期 第B5版:法治

被告拒不履行判决 化州法院迅速执结

申请人赠送锦旗致谢

  2014年,宋先生与周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化州法院开庭审理,最终裁定周某某将78000元返还给原告宋先生,然而被告却一直拒不履行,宋先生只好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宋先生的合法权益,化州法院迅速采取有力执行措施,在提出申请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顺利执结此案。日前,宋先生等人来到化州法院,向该院赠送锦旗以表谢意。
  2012年10月6日,化州籍的宋先生与周某某签订了《关于租赁武江区体育馆的合同》,合同的见证方(丙方)注明为武江区体育局,双方约定宋先生租用位于韶关市第十四中学旁边的武江区体育馆一楼200平方米场地;合同期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6000元整,此后宋先生交了6000元押金及租金72000元给周某某,但周某某一直无法交付场地给宋先生。
  当时,对于诉讼管辖权的问题,双方作了特别约定: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由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鉴于宋先生的户籍所在地为化州市,2014年9月30日,宋先生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化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经审理,化州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关于租赁武江区体育馆的合同》第十一条规定:“该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可见,该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合同的丙方(即韶关市武江区体育局)至今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合同生效的条件并未成就,故该合同并未生效。被告没有将约定的涉案场所交付给原告,原告也没有实际使用该场所。被告占有原告的押金6000元,租金7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返还,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化州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周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78000元给原告宋先生。然而被告却一直拒不履行。
  无奈之下,宋先生只好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宋先生的合法权益,化州法院迅速采取有力执行措施,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顺利将此案执结。宋先生对此十分满意,遂于日前向化州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记者谢力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