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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07-17期 第B5版:法治

一男子倒卖个人信息被判刑

  基本案情:
  男子赵某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批量购买他人通过不明途径获取的淘宝、电子邮箱、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于2016年3月份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开设工作室用于销售淘宝、电子邮箱、支付宝的账号和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赵某销售公民个人信息均通过绑定赵某银行卡的支付宝账号收款,累计获利约数千元。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化州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从内容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越来越重要。不法分子则盯上了这条“发财路”——靠贩卖个人信息“发家致富”。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出卖后,往往用于推销、骚扰,甚至被用于勒索、诈骗、绑架等。轻则给公民个人生活带来不便,侵犯隐私,重则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被害人家破人亡。我国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记者张伍通讯员黄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