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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06-28期 第B3版:地方税务

12366纳税服务台

  类型:房产税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暂时作为售楼处,以后还将对外销售,请问作为售楼处期间的门面房是否要征收房产税,如果征收房产税应如何确定原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其原值的70%的1.2%缴纳房产税。
  对其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中“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的规定来执行。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