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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06-07期 第B3版:地方税务

关于2016年7至9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差额补缴的温馨提醒

  政策园地
尊敬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根据2016年9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自2016年7月1日起由2408元调整为2906元。2016年7至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缴费工资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应按规定申请补缴差额部分。
  为确保您的社保待遇不受影响,请仍未申请补缴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务必于2017年6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差额补缴手续,逾期将按规定产生滞纳金。
  为简化手续,方便广大参保人,已委托银行代扣缴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在签约银行账户存足款项(99.6元/月,3个月为298.8元),由主管地税机关实施批量补扣缴。主管地税机关在补扣缴前将发送短信通知。如果您在地税机关登记的手机号码不正确,将无法接收短信通知,请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更新联系方式。
  其他不详事宜,欢迎拨打12366-2热线咨询。不便之处,敬请支持和谅解。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