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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03-17期 第B2版:民生/周边

事主向小偷“索赔”

构成敲诈勒索罪

  小偷到水库偷鱼,被事主发现。晚上,事主召集一帮人跑到小偷家里,打伤小偷并“索赔”5000元。日前,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事主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5月3日下午,罗某某发现周某某等人在其管理的水库排洪处偷鱼。当晚,罗某某等人去到周某某家中,要求周某某赔偿。后来罗某某又让人打电话通知其他人(另案处理)过来助阵,并将周某某打伤,还向周某某索取5000元作为偷鱼的赔偿。周某某认为远超过其所偷鱼的价值,不愿支付。通过协商,周某某同意赔偿4000元,并约定次日支付。次日晚,罗某某一方的人找周某某索要赔偿,周某某向朋友借了4000元钱并由其朋友支付给罗某某一方的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玉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