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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02-13期 第B5版:法治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一男子担刑责

  茂名一名男子戴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过搬离住所、变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债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戴某的行为不仅没有“赖”掉债务,还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1999年2月20日,电白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戴某须偿还借款本金17.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给原告梁某。判决生效后,戴某未按判决履行,电白法院遂于当年4月根据梁某的申请立案执行。戴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2006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茂南法院执行该案。戴某为逃避债务,采取了搬离常住住所、隐瞒居住地、变换手机号码等方式,致使茂南法院无法查找到其下落,导致该案一直无法执行。
  2007年1月,公安机关决定对戴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并于当年4月17日抓获戴某。被抓获次日,戴某与梁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戴某偿还梁某738780元,当日还款8万元,余下的65万余元分两期偿还。签订协议后,公安机关对戴某取保候审。戴某重获自由后,竟然再度失去联系,一直不履行协议。
  2012年2月,戴某将其居住的登记在其妻子堂兄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令人感到惊讶的是,“房主”李某在该次交易中居然一分未得,戴某的妻子及女婿却收取了房款。2015年3月,戴某名下的银行卡出现了大额现金进入账户的记录,但到账的现金很快又转到了戴某儿媳等人的账户。
  公安机关经不懈努力,再次找到了戴某的下落。2016年1月12日,戴某与梁某达成协议,由戴某一次性支付18万元给梁某,梁某对戴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16年2月17日,茂南检察院以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茂南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戴某以搬离住所、更换电话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人员及债权人,拒不执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戴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对其从宽处罚。据此,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记者张伍通讯员何松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