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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6-11-08期 第B1版:社会

利欲熏心屠宰病死牛欲出售

三男了获刑

  

■记者张伍通讯员何松富
  本报讯 近日,茂南法院对一起屠宰病死牛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3名利欲熏心无视广大群众健康的男子均被判决有罪。
  今年5月19日20时许,陈某听说高州一养牛场有七头黄牛因过食饲料胀气而死,另有2头黄牛也因此奄奄一息,便打电话给林某相约一起去该养牛场运牛。陈某又打电话叫另外一名男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养牛场,然后陈某、林某等人将病死黄牛分别装上陈某以及另外那名男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一起运走。途中,陈某打电话叫罗某帮忙屠宰死黄牛。陈某、林某等人将病死黄牛运到陈某位于茂南区农村的家中后,陈某、林某、罗某3人先后屠宰了4头死牛,每头牛按牛皮、牛头、牛肉分类屠宰分割好。期间,陈某打电话给多名经销商,欲将牛皮、牛肉等出售获利。
  5月20日6时许,公安民警发现了陈某、林某、罗某的行为,当场将其3人抓获,并缴获已屠宰好的病死黄牛牛骨肉780市斤,牛头70市斤,牛皮215市斤,牛内脏100市斤,还有未屠宰的5头死黄牛。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测,现场扣押的死牛尸体腹部鼓胀,有腹内液体从鼻孔流出;屠宰分割出来的皮下粘膜充血,肝、肾、脾、心、肺等均出现不程度的充血、肿大和坏死等症状,且有腐臭味,鉴定为检疫不合格产品(病死牛及病死牛屠宰分割产品)。公安机关宣告破案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已对查扣的病死牛及其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林某、罗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3人屠宰的病死牛尚未流入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可以对其3人酌情从轻处罚。3人中,陈某是犯意提起者和犯罪组织者,并直接实施接收、运送和屠宰病死牛的行为,还负责联系销售对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某实施运送病死牛、屠宰病死牛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罗某实施屠宰病死牛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林、罗两人中,罗某的地位和作用又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罗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