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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6-09-27期 第B2版:民生/周边

市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

教您规避电器行业消费八大陷阱

  

本报记者梁爽通讯员卢伟清
  据市消委会统计数据显示,房地产、汽车、电器行业消费投诉连续五年位列消费投诉榜单前三位,成为我市消费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市消委会根据茂名消费投诉实际,陆续发布了房地产十大陷阱、汽车行业八大陷阱,现又梳理出电器行业八大陷阱,教授广大消费者如何规避电器消费陷阱,请广大消费者共同关注。
陷阱一
  电器在三包期限内出现故障,销售、修理、生产三者相互推卸责任。电器在三包期限内出现故障,往往是销售者把责任推给修理者,修理者又把责任推给生产者,生产者又把责任推给修理者。销售、修理、生产三者之间相互推卸责任,违反《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电器在三包期限内出现故障,依法应当由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
陷阱二
  电器出售时,销售者没有开箱检验及正常调试。消费者购买电器时,很容易忽视开箱检验及正常调试环节,回家后发现所购买电器出现故障,销售者则以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拒绝承担责任,违反《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义务的第四款“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规定。因此,电器出售时,销售者没有履行开箱检验及正常调试责任,提供发票及三包凭证并介绍三包方式和修理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三
  电器在三包期限内,消费者对电器修理及更换零配件没有记录清单。电器在三包期限内,难免要与电器修理者打交道,电器维修部位及更换零配件,修理者有记录,但消费者通常是没有记录清单,电器修理次数或时间与是否可重新退货或更换同型号电器有直接关系,更换零配件是否旧件或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一概不知情,经营者没有履行向消费者提供电器维修记录清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四
  电器在三包期限内,经营者收取大件电器运输、上门安装和修理等费用。消费者从购买电器之日起,经营者就要收取运输费、上门安装或调试等费用,在三包期限内,修理者又要收取上门、高空维修或以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电器损坏为由,向消费者强行收取材料和修理等费用,违反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规定。因此,电器在三包期限内,运输、上门安装、维修及材料等费用均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违法擅自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陷阱五
  消费者购买的电器已停产,无法提供零配件。随着电器不断更新换代,经过若干年后,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电器已经停产了,本来电器经过维修更换零配件之后,仍然可正常使用,但该型号电器已停产,经营者则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器已超过三包期限为由,拒绝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违反《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二款“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规定。因此,生产者必须保证其生产的电器在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不得以电器已停产为由拒绝提供符合要求零配件。
陷阱六
  电器在三包期限内,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没有实行三包。消费者比较知晓电器更换之后重新执行原来规定的三包期限,但电器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后,经营者就拒绝所更换主要零部件享受三包了,违反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包修商品在包修期内修理的,其修理部位从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执行原规定的包修期;其他部位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天数”规定。因此,经营者应当依法从电器修理更换主要部件交付使用之日起,所更换的主要部件重新执行原规定的三包期。
陷阱七
  赠品、处理品、优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经营者为了促销商品,经常采取“买一送一”、“降价处理”或“折扣优惠”等诱惑手段,只要消费者购买电器价值达到一定额度,就赠送一台小型电器或其它产品,但赠送品、处理品、优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是利用消费者贪图商品平价的心理,故意把商品价格提高后再降价或打折优惠,消费者认为购买到平价商品,其实,消费者购买电器总金额=电器价值+赠品价值。因此,赠品、处理品、优惠品一律应当依法实行三包。
陷阱八
  电器过了三包期限,经营者就万事大吉。只要消费者购买电器过了三包期限,经营者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规定,只要是经营者生产销售电器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包括“设计、制造、告知”三方面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请求权为电器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因此,消费者购买电器虽然过了三包期限,但是经营者不一定就万事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