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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6-01-04期 第A5版:法治

强迫业主购买装修材料

三男子领刑10个月

  某小区业主购买的楼盘已收工,正值装修之际,却在搭载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进入小区之时被人拦截,强行收取差价费,如若不交,则强迫业主在指定销售点以高价购买水泥和沙石。日前,茂南法院对该强迫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陈某坤、陈某毅、某战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1年6月至12月之间,在茂名市茂南区某小区附近经营水泥、沙石建筑材料的商铺共有三家,因自由竞争,商铺出售建筑材料价格较低,业主也可从外面搭载建筑材料进入小区,无人阻拦。直至2012年1月,因竞争压力大,其中一家商铺退出经营,陈某战、陈某坤等人便趁机出资两万元给另外一家商铺让其搬走,使得小区附近建筑材料经营商铺仅剩陈某坤一家,由陈某坤、陈某毅、战负责管账、进货等工作,张某、李某(二人已判刑)负责管理、销售建筑材料、监管搬运工人等工作。
  然后,陈某坤、陈某毅、陈某战通过与当地村民商量,让村中老人阻拦小区业主从外面购买装修材料的车辆并收取每车10元至50元不等的差价费的方式迫使小区业主到陈某坤等人经营的销售点以较高的价格购买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据几位受害业主证实,在装修期间只有在陈某坤等人经营的商铺购买建筑材料才无需交付差价费,很多业主迫于无奈只能在其商铺以高价购买水泥和沙石等装修材料。2014年3月24日,陈某坤、陈某毅、陈某战三人到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侦大队站前中队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坤、陈某毅、陈某战三人以胁迫手段,多次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坤、陈某毅、陈某战共同商议并分工合作实施犯罪,均为主犯。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陈某坤、陈某毅、陈某战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记者张伍通讯员陆泳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