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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5-10-22期 第B4版:周边

产销“病死肉”70吨5人获刑

  在巨大利润的刺激下,黑心商贩们无视法律法纪,以低价非法收购病死猪肉、牛肉,经过加工处理后腌制成腊肠、腊肉或卤肉等肉制品销往广东各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近日,遂溪法院对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牛肉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军、王某业、李某、黄某兴、刘某志5人分别获刑。

案情回放
  据了解,2010年,被告人王某军、王某业在遂溪县黄略镇打工时了解到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牛肉成本低,利润可观。于是,他们在麻章租住房屋做起了收购死猪肉、死牛肉勾当,通过联系一些养猪户等渠道低价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牛肉,再销往四川重庆、中山等地,主要用于制造腊肉、香肠和肉丸子。2010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军、王某业向外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猪肉、牛肉共146689斤,销售金额达79万元。期间,这些病死猪肉、牛肉被冷藏在麻章一冷冻厂。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13900斤、病死牛肉700斤。
  被告人李某是遂溪县赤头村附近一养猪场老板。在养猪的同时,其向养猪户发放名片收购病死猪信息,并雇佣被告人黄某兴为其打工。当李某收到有病死猪出卖的信息后,即安排黄某兴到现场将病死猪运回自家养猪场屠宰。被告人黄某兴则按照病死猪的大小确定收购价格。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黄某兴收购病死猪40头和病死牛一头,并销售给王某军、王某业,其中猪肉以每市斤2元至3元的价钱,共销售8616斤;牛肉111斤卖得670元,获利2万多元。遂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李某养殖场查处680市斤病死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被告人刘某志则是注册经营湛江市赤坎川粤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肉制品生意。2014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志先后6次以每市斤14元至1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军夫妇收购死因不明牛肉2600斤,并支付给王某军3万元。被告人刘某志购买被告人王某军夫妇的牛肉后,用于制作卤牛肉并以每市斤35元或50元销售给阳光采购公司,获利5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王某业、李某、黄某兴、刘某志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五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根据被告人王某军、王某业、李某、黄某兴、刘某志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分别对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分别并处五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说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早就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也就是说,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肉制品的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比以往处罚力度更大。如对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表述,规定“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就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
  据湛江新闻网